近段时间以来,部分省、市、自治区陆续出现多起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的诉讼案件。原告或仅以商超卖场公司单独作为被告,或以商超卖场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泸州老窖二曲酒标签标识存在误导、欺诈”或“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要求商超卖场公司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3倍或10倍赔偿。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依法应诉。现将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2016年3月1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超卖场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5月17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1日,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商超卖场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500元赔偿金。随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5月16日,我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6年5月17日,鞍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超卖场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数起,其余案件将陆续开庭审理。我公司相信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裁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用心酿酒、诚信经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附件:《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11民终416号(部分)